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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县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隆回县房产网

   日期:2013-08-06     评论:0    
  第一条 为加强新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工作,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城市品位,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504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建设部建法〔1993〕第814号)、《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建设部建房〔2010〕165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2012第6号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按规划批准建设的商品住宅小区和保障性住房住宅小区(以下统称住宅小区)。已交付使用的未经综合验收的住宅小区参照执行。

    第三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县人民政府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县发改、国土资源、规划、消防、环保、人防、房产、城管、公用事业、电力、文广新、气象、电信、质量监督、自来水、燃气等部门和住宅小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物业服务企业等,根据住宅小区规划、设计、管理权限及工作要求协同做好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是指住宅小区竣工后,在各专业管理部门单项或专项验收工作完成的基础上,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要求,牵头组织各相关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以及有关部门批准的立项报告、规划、设计和建设方案,对住宅小区的各项建设指标落实情况和竣工情况进行统一验收。

     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设施包括道路、公交场站、环卫设施、各类公用管线(给排水、电力、通讯网络、燃气、有线电视等)及相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等。

     本办法所称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停车场、物业管理、社区服务、消防、安全防范、无障碍等设施。

     本办法所称绿地包括中心花园、组团绿地及其他块状、带状绿地、水体、景观等。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保障性住房建设单位(以下统称开发建设单位)是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的主体责任单位,对所开发建设的住宅开发项目质量负最终责任,不得将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配套不完善的小区交付使用。

    第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划设计条件及建筑设计标准编制住宅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初步设计文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初步设计文件应达到现行设计深度规定的要求,并经评审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住宅小区的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绿地等配套设施,应按住宅小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初步设计审查批复进行配套设计和建设,小区道路和给排水、电力等配套土建工程应按程序报建,纳入质量监督管理。

    第八条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实行登记制度。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办理住宅小区第一栋房屋报建手续的同时,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登记。办理竣工综合验收登记时必须提交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立项批复文件、住宅小区开发建设招投标文件、用地红线图(宗地图)、经评审通过的住宅小区修建详细规划、初步设计审查批复,配套设施综合规划图和施工设计图等相关资料,做为综合验收的依据。

     第九条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除经批准停建、缓建的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住宅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施工图和设计规范及有关专业管理要求全部建成满足入住要求,并已取得本办法第三条中各专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或备案的证明材料;

    (二)住宅小区的配套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含人防工程)以及绿地的建设按配套设施综合规划图和施工设计图的要求施工完毕,并经验收合格,满足使用要求;

    (三)施工机具、暂设工程、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建设期间临时设置的架空电缆、电线、地面裸露的管线等已拆除,达到场清地平;

    (四)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不存在违章建筑,涉及的拆迁户已合理安置;

    (五)建设用地四周界限与建设用地外相连的道路、人行道、河道、围墙等设施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设计要求,并满足业主生活和通行条件;

     (六)住宅小区已按规定要求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七)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隆回县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申请表;

    (二)开发建设单位办理的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初始登记文件;

    (三)住宅小区立项批准书、规划总平面图(原件)、修建性详细规划、初步设计审查批复、配套设施综合规划图和施工设计图、综合管线竣工图、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各类承发包合同,所有单体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有关设备设施技术档案资料;

    (四)本办法第三条所涉及的各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核准文件、验收合格的书面验收意见和备案的证明材料;

    (五)《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落实前期物业管理的证明材料;

    (六)法律、法规要求的其它资料。

    第十一条 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可申请分期验收。分期验收的,应由规划部门具体划分分期开发的规模、区域,合理配套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绿地等配套设施。分期验收的住宅小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满足使用功能要求的,可以分期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竣工并经各专业管理部门单项或专项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住宅小区综合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资料,提供的资料应当装订成册;

    (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齐开发建设单位提交的验收资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召集相关部门组成综合验收小组进行竣工综合验收;

    (三)综合验收小组应审阅住宅小区的有关验收资料,听取开发建设单位的汇报,组织对住宅小区进行现场检查,就小区建设、管理情况进行全面鉴定和评价,形成综合验收报告;

    (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综合验收报告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将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资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办理备案后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开发建设单位发放《隆回县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

    第十三条 经竣工综合验收合格的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在领取《隆回县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之日起15日内,向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物业项目整体交接手续。已办理整体交接手续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再承担小区内工程增建、改建费用,但属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的费用和保修期内的维修费用除外。

    第十四条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或分期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的期限进行整改,并承担住宅小区的维护和管理责任。对违反规划要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不配套、工程质量低劣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请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 开发企业交付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提供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证明。

    第十六条 县房产局在进行住宅小区房屋权属登记时,应查验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凡未经竣工综合验收或综合验收不合格的住宅小区,登记部门不予受理,不予办理产权手续。

     第十七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结合开发企业的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情况延续、核定企业资质等级,并将其作为开发经营业绩的认定依据。

     第十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时办理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登记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其限期改正,予以警告;不主动申请办理住宅小区综合验收手续的,县房产局暂停拨付该项目的商品房预售款,并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其限期补办,并可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将未经综合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参加综合验收的单位和个人,对其出具的竣工验收结论负责。工作人员在验收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出具虚假报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县人民政府以前颁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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