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购须知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确保预售资金安全,现将商品房预购事项告知如下:
1、预购人预购商品房,首先应仔细查验所预购商品房预售项目(或楼盘)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预售项目(或楼盘),预购人不得预购商品房,预售人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预购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
2、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预售项目(或楼盘),预购人预购该商品房时,应将所预购商品房的定金﹙定金额度不得突破交易额度的20%﹚、vip卡款、预售款、代收费用等直接缴存到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监管银行专用账户(监管账号已在预售许可证上明示)。不得将商品房预售款、定金、vip卡款、代收费用等直接交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时,预购人应将银行缴款回执单交房地产开发企业做账,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湖南省邵阳市地方税务局预收款专用凭据”,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预购人自己承担。
3、商品房预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15日内持下列材料到房产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①《商品房买卖合同》;②商品房预售款缴款回执单;③“湖南省邵阳市地方税务局预收款专用凭据”;④缴纳物业维修资金收据;⑤缴纳契税税票。预购人可及时到隆回县房产信息网上﹙www.lhxfc.com﹚查看《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情况。
4、预购人应严格遵守上述有关规定。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自负。
5、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上述规定执行,预购人可随时向隆回县房产局或隆回县地方税务局举报,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举报电话:县房产局 0739-8161035
县地方税务局 0739-8237990
隆 回 县 房 产局
隆回县地方税务局
2013年6 月 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