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占补平衡及增减挂钩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隆回县人民政府
2014年3月27日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的管理,有效落实用途管制和占补平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见>》(湘政办发〔2014〕11号)、《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区土地整理复垦项目管理细则>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9〕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就我县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的占补平衡,是指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耕地,首先必须要将符合选址立项条件的非耕地通过土地整理、复垦为耕地,其复耕补充的耕地面积经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验收确认后,才能作为村民建房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指标使用。
增减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农用地、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乡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即建新区和拆旧区),实行建新拆旧的增减挂钩。其新增的耕地、农用地面积经县国土资源部门确认后,可作为建新区项目建设的农用地转用指标使用,实现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农用地、耕地面积不减少,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
第二条 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占补平衡及增减挂钩项目,原则上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政府下达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结合本乡(镇)村民建房用地指标动态需求,在辖区内统筹组织项目的选址与立项。项目所需经费从县财政下拨到乡(镇)的集体土地管理工作经费中计划安排。
第三条 占补平衡项目的实施主体可以由建房户自行复垦或开发实施,也可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社会投资主体负责实施;增减挂钩项目必须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社会投资主体具体实施项目。
第四条 占补平衡项目的立项选址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村庄建设规划;
2、项目区域地面坡度小于25度;
3、项目土地利用现状为其他草地、残林地、河滩地、空闲地、废弃园地、裸地等;
4、项目区的新增耕地率要大于80%;
5、项目区尽量选取集中连片地块,区域面积不得低于5亩,其中单片面积不得低于400平方米。
第五条 增减挂钩项目的立项选址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建新拆旧区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
2、挂钩项目区选址的设立和实施要尊重群众意愿,切实维护集体和农民土地合法权益;
3、拆旧复垦区必须是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已确定的建设用地,包括:农村空闲宅基地、乡镇集体企业闲置地、其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国有工矿企事业单位破产、关闭、搬迁后的废弃地,包含废弃的学校、铁路、公路等;停办、关闭矿山的尾砂库、露天采矿场、采矿工业广场、塌陷区等,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水则水的原则,因地制宜,分步实施;
4、拆旧地块通过整理复垦出的耕地不得小于建新地块占用耕地面积,建新地块的总面积不得大于拆旧地块的总面积。
第六条 占补平衡及增减挂钩项目申请立项的程序:
1、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现场选址踏勘,报县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备案;
2、县国土资源部门对申请备案的项目组织审查、现场勘查。对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的选址还需举行听证并确认;
3、经核查的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七条 占补平衡项目申请立项备案所需提供的资料:
1、项目位置、面积、现状地类、所在图幅和图斑号;
2、项目区现状的影像资料;
3、土地权属状况;
4、项目实施方案(包括项目资金来源和预算方案、项目实施组织形式、设计方案、施工管理措施和竣工时间等)。
第八条 增减挂钩项目申请立项备案所需提供的资料:
1、拟拆旧区和建新区的位置、面积、土地现状地类、所在图幅和图斑号;
2、项目区现状的影像资料;
3、土地权属状况;
4、项目实施方案(包括项目资金来源和预算方案、项目实施组织形式、设计方案、施工管理措施和竣工时间等);
5、城镇规划部门意见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审查意见;
6、拆旧区要拆迁安置的需提供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包括安置补偿方式、安置区选址、补偿标准等)。
第九条 占补平衡项目及增减挂钩项目在竣工后10个工作日内,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相关资料,申请验收。
(一)验收申请资料
1、项目验收申请表或验收申请报告;
2、标注项目实施前后的土地利用现状图范围;
3、项目实施后的测量成果;
4、项目实施后的现状影像资料;
5、土地权属调整等其他资料;
6、乡(镇)人民政府自验意见。
(二)验收方式
1、乡(镇)组织有关技术人员自验。
2、县国土资源部门收到验收申请10个工作日内要会同县相关部门进行成果验收。具体采取资料核查与实地验收相结合的方法,即对文字、图表成果等资料的核查以及对开发复垦为耕地或农用地的实地核查。
(三)验收要求
对验收合格的新增耕地和农用地,15个工作日内县相关部门要出具耕地质量认定验收成果,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出具项目验收确认意见书;对项目验收过程中发现有问题,要求整改的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整改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后,达到验收要求的,予以验收确认。
(四)验收成果确认及归档
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农村村民建房占补平衡和增减挂钩台账,对验收确认的新增农用地和耕地指标实施动态管理,按乡镇分项目进行资料整理归档,并纳入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
第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项目实施验收确认的新增耕地面积和农用地全部纳入占补平衡和建设用地指标库,由县国土资源部门统一使用管理,并对乡(镇)指标的入库和使用,每半年公布一次。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优先保证农民旧房改造、新农村建设等建设用地需要。
第十一条 对年度内完成或储备新增农用地和耕地指标的乡(镇),其辖区内的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后,可以向县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指标使用方案并呈报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对年度内没有完成或储备新增农用地和耕地指标的乡(镇),其辖区内的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县国土资源部门一律不得受理,县人民政府不予批准。
第十二条 占补平衡及增减挂钩项目竣工验收后,要认真落实项目的后期管护工作,加强项目区基础设施及新增耕地地力培肥等方面的管护;要按照“因地制宜 ”、“谁承包,谁管护”的原则,明确后期管护各方的利益与责任。具体由项目所在地村委会负责落实管护人或与土地承包经营人签订责权明确的后期管护协议,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存档;(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督促落实;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不定期抽查,对耕地质量进行检查并提供技术指导。
第十三条 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建立耕地后备资源库。乡(镇)人民政府每年要科学规划,储备足额的占补平衡和农用地转用指标,确保合理保障村民建房用地需求,促进农村新建设,维护社会稳定。
第十四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二)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20日后实施。
(审核: 责任编辑:邹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