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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镇规划区外农民建房用地管理的通知-隆回县房产网

   日期:2014-04-18     评论:0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省市驻隆各单位:

     为规范城镇规划区外农民建房用地管理,节约集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1号)、《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加强城镇规划区外农民建房用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城镇规划区外农民建房用地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农民建房用地管理事关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粮食生产安全和农村社会大局稳定。近年来,通过从严用地审批、严格执法监管、推行综合整治等措施,我县农村土地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还比较突出,特别是城镇规划区外农民建房用地缺乏有效的规划管控,选址随意性大,违法用地行为时有发生,非法占地、破坏耕地现象屡禁不止,耕地保护面临较为严峻的形势。当前,我县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快速发展时期,耕地资源紧缺,建设用地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全县各级各部门务必从战略高度和发展全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对农民建房管理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强化农村土地规划引导,规范农民建房用地选址报批程序,加大动态巡查和执法监管力度,确保全县城镇规划区外农民建房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

    二、切实规范农民建房用地审批管理

    (一)严格执行政策规定

    1、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予他人的,再申请宅基地,不得批准。已有一处宅基地的,除因继承房屋导致宅基地权属发生变更的以外,其再申请他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家庭中有子女已达婚龄,达到分户条件并经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分户登记的,可以作为两个以上家庭户型。各乡(镇)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建房申请人资格条件,执行批前公示、现场核查等工作程序,坚决杜绝一户多宅和城镇居民占用集体土地建房。

    2、严控建房用地面积标准。家庭户型以每户4人(含4人以下)为基准户,每基准户建筑占地不得超过100平方米,每户人数超过4人的,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20平方米,但每户的总用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规定的标准。

    3、实施用地审批分类管理。对乡(镇)城镇规划区范围以外符合用地条件的建房用地申请,属在土地使用证红线范围内原地改建的,由县人民政府委托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审批后,直接发放用地批准文书,再按季度报县国土资源局备案和资料归档。属超出土地使用证红线范围扩建或选址新建的,由乡(镇)签署审核意见后上报县人民政府审批。要切实提高农民建房用地审批效率,自受理农民齐全的建房用地审批资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二)严格土地规划计划管理

    各乡(镇)要严格按照县政府下达的土地开发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切实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计划、耕地占补平衡计划、农用地转用计划的实施工作。农民建房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鼓励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房,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推进“空心村”治理、旧宅基地及其它废弃建设用地复垦,周转出的指标经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用于农民建房。农民建房占用耕地实行先补后占、占补平衡,农民自行复垦或开发的零星分散耕地,经县国土资源、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纳入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后,专项用于农民建房占补平衡。

    (三)积极推进集中连片建房

    各乡(镇)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的基础上,遵循乡村建房规划,积极探索集中节约用地建设模式,按照统一规划布局、统一调配权属、统一基础设施、统一分摊成本、统一供地联建的原则组织农民集中成片建房,从严控制村民单独选址建房。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划定所辖各村集中连片建房区域,引导符合建房条件的村民在集中连片建房区内申请建房。县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水利、财政等部门,要在政策、资金上大力支持农民集中成片建房的实施。

    三、严格农民建房用地执法监管

    (一)强化动态巡查,严堵非法建房源头

    1、建立土地信息员制度。原则确定各村委员会主任为土地信息员。土地信息员对本村辖区内的违法用地行为,应自违法用地行为发生之日起2日内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所。

    2、落实动态巡查制度。各乡(镇)要合理划定巡查区域等级,制定动态巡查制度。各国土资源所人员要实行联村包片,会同乡(镇)驻村干部落实动态巡查工作。国土资源所及乡(镇)驻村干部对责任村或区域内的土地违法行为,应自土地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3日内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所。

    3、及时制止违法用地行为。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发生的违法用地行为,应自违法用地行为发生之日起5日内组织国土资源所及乡(镇)驻村干部进行有效制止,防止违法用地行为事态发展。

    (二)强化联合执法,严查非法占地建房

    1、加大执法整治力度。各乡(镇)、县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土地执法监察联动协调机制,加大联合执法整治力度,对占用基本农田建房、位置独立的非法占地建房和影响较大的非法建设,要及时组织联合执法行动,坚决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土地原状。

    2、明确执法主体及牵头组织单位。对城镇规划区外农民非法占地建房等土地违法行为,执法主体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各国土资源所要负责做好违法案件调查、立案、风险评估等工作,县国土资源局要安排领导班子成员带队,组织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参与各乡镇组织的集中执法行动。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本级国土资源、城建、林业、水务、公安等有关部门,调配有关执法设施,积极参与配合。对案情重大、执法难度大的土地违法案件,由乡(镇)人民政府、县国土资源局会商后上报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组织联合执行行动。

    四、严格实施违纪违法行为责任追究

    切实落实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审计制度,严格实施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过错责任追究。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监察、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组成审计问责机构,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所及村委会在耕地保护和集体土地管理、开发、利用过程中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要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国土资源部门未依法依规进行收费或乡镇人民政府违规擅自收费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单位主要领导和经办人员的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参与、纵容、指使非法占地、非法买卖集体土地的,直接责任人一律依法从严处理;收受违法当事人财物的,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隆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27日

    

    

(审核: 责任编辑:刘旭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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