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省市驻隆各单位:
现将《隆回县县城规划区个人建房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隆回县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县城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规范县城规划区个人建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和《隆回县县城总体规划(2006-2020)(2012年修改)》、《隆回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城规划区范围内个人建房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城规划区是指《隆回县县城总体规划(2006-2020)(2012年修改)》所确定的规划区域。规划区范围包括:桃洪镇全部;石门乡的大洲、罗公庙、金盆里、栗树铺、合龙村;三阁司镇的沙坪、狮子、五里、紫河、小江、石马、安乐村;北山镇的新元、塘托、长冲、温凼村;雨山铺镇的五龙、旺冲、五里、盘河、野塘、老屋、小水、柳桥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建房是指农村村民、城镇居民在县城规划区内使用集体土地或国有土地自筹资金改建、扩建、新建自住住宅及生活附属构筑物的行为。
第五条 县城规划区内原则上要严控个人建房。按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尊重规划、分区管理”的原则,将县城规划区分为建成区、近期规划区、远期规划区,根据不同区域对个人建房实行分区严管、严控,确保县城总体规划的实施。
第六条 县城规划区内个人建房实行许可制度,限期建设;符合延期条件的,可以依法延期;超过期限没有依法申请延期的或延期申请没有批准的,许可证无效。
第二章 区域划分
第七条 建成区包括城北区和城南区两个区域,城北区:东至伏龙江路,南至资江,西至方大公园,北至九龙路;城南区:东至支路十一,南至环城南路,西至青丰路,北至支路九。建成区依规划分为整体改造区和非整体改造区,整体改造区包括棚户改造区和整体控制区。
第八条 近期规划区范围为建成区以外,环城东路以西、沪昆高速公路以北、环城西路以东、隆回火车站以南区域及工业园区以内。近期规划区包括整拆整建区和非整拆整建区。
整拆整建区包括以下六个区域:
(一)城北整拆整建区:东至伏龙江路,南至九龙路,西至辰河路,北至隆回火车站;
(二)城东整拆整建区:东至伏龙江,南至石头山公园,西至双井路,北至隆回大道;
(三)城南整拆整建区:东、北至资江,南至沪昆高速公路、西至小江河;
(四)城西整拆整建区:东至九龙路,北至方大路,西、南至资江;
(五)工业园整拆整建区:伏龙江东侧城市建设用地;
(六)主要城市道路红线两侧各100米以内区域。
非整拆整建区为近期规划区范围以内整拆整建区范围以外的区域。
第九条 远期规划区是指建成区和近期规划区范围以外的规划控制区。
远期规划区主要道路(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及规划道路)红线两侧各50米以内区域为道路控制区。
第十条 各区域的具体位置和范围以“隆回县县城规划区个人建房管理分区规划图”为准,与本办法一并公布实施。
第十一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对区域划分进行调整时,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可以按城市规划调整的审批程序进行调整并公示。
第三章 区域管理
第十二条 建成区的土地在2005版土地利用数据库和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库中均为建设用地的,按国有土地进行管理。严格执行《隆回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严格耕地保护的通告》(隆政通〔2010〕3号)规定,建成区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个人建房用地,严格实行有偿使用和成片开发,鼓励按政策对建成区的整体改造区进行改造。整体改造区禁止审批改建、扩建、新建个人建房。非整体改造区可以按规划要求批准改建、扩建房屋,必须严格控制建筑高度、间距和立面;鼓励已按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个人以协议出让方式受让土地,补缴土地出让金标准一律不得低于即时基准地价的40%。
第十三条 近期规划整拆整建区实行统一规划建设、统一基础设施配套,严禁审批个人建房(因住房保障措施需要按规划批准过渡性临时建筑的除外)。近期规划非整拆整建区内依规划布置集中连片建房区域并逐步推广实施,严禁审批独立位置和影响集中连片开发利用的土地用于个人建房;按规定可以审批的,建筑层数不得超过4层。
第十四条 远期规划区内执行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标准,实行规划控制,规划建房层数一般不得超过3层,严禁审批独立屋场并严格按规划要求退让道路红线。
第十五条 近期规划非整拆整建区、远期规划区内农村村民按规定办理占用集体土地建房的审批手续,国土部门只收取办证工本费(代收耕地占用税除外),规划部门只收取办证工本费和打桩放线费(远期规划区内道路控制区以外区域不执行收费),建设部门不执收市政设施配套费,人防部门不执收易地建设防空设施费,其他未明确的部门在办证时只收取办证工本费。
第十六条 规划区内所有的个人建房不得超过批准范围修建任何形式的围墙。
第四章 审批条件
第十七条 近期规划非整拆整建区和远期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建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以户为单位进行审批。家庭中有子女已达婚龄,符合分户条件并经当地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分户登记的,可以申请审批宅基地。下列情形申请审批宅基地不予批准:
1、非本村组成员(按政策拆迁安置的例外);
2、非户主申请;
3、不符合分户条件的;
4、符合分户条件,但分户前原户房屋可以按本条第(二)项规定的面积标准满足分户使用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并严格控制每户用地面积标准。近期规划非整拆整建区、远期规划区内农村村民新建房屋用地面积标准以4人户为基准每户不超过100平方米,独生子女户可以增加20平方米;每增加一人增加20平方米,但占用耕地的最高不得超过130平方米,占用其他土地的最高不得超过180平方米;现有住房超过上述面积标准的,可以批准按原面积改建,但最高不得超过210平方米。现有住房不足上述面积标准80%,又无扩建空间的,可以申请异地新建房屋,但必须实行建新拆旧,退还原宅基地。
(三)建房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县城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并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
第十八条 县城建成区内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个人申请改建房屋的,下列情形可按特殊情况处理:
(一)申请房屋改建时,房屋周边确有少量空闲土地可以利用并符合规划要求的,可以申请扩建,扩建部分以出让方式供地,按即时基准地价的150%收取土地出让金;一般情况下扩建不得超过50平方米。
(二)申请房屋改建时,因规划需要对现有房屋占地进行调整,周边确有可供利用的空闲土地并符合规划要求的,由规划部门作出说明,可以申请将退出的宅基地与拟新占用的土地进行置换,置换后相应注销原宅基地土地使用权。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县城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均应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或《私人建房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涉及林业、公路、水务、市政等前置审批职权的,应按相关法定审批权限报批。
第二十条 个人建房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前期审查:
1、近期规划非整拆整建区、远期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申请新建房屋,首先向集体土地所有者(村民小组)和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土地所有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主(代表)签字同意,张榜公示7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由村委会签署审核意见报所在地国土资源所;国土资源所受理申请后进行现场勘查和初审,符合条件的,向县城乡规划管理局(远期规划区内道路控制区以外的向乡镇城建办)出具《县城规划区个人建房用地初审意见表》;经审查符合规划的,签具意见。
2、 县城规划区内村(居)民申请房屋改建、扩建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村(社区)签署审核意见报县城乡规划管理局受理;县城乡规划管理局先进行规划审查,符合规划且公示无异议的,向国土资源所出具《县城规划区个人建房用地初审意见表》;国土资源所现场勘查和初审,符合审批条件的签具意见。
(二)审批程序:
申请人持审签后的《县城规划区个人建房用地初审意见表》到县城乡规划管理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凭规划用地审批手续向所在地国土资源所申领和填写用地审批表格;按要求完善用地审批表格和相关资料后由国土资源中心所签具调查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经审核同意后,由国土资源所分批次呈报县国土资源局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或《私人建房用地许可证》;取得建房用地审批手续后,向县城乡规划管理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再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然后向县城乡规划管理局申请施工放线;基础工程完工后再向县城乡规划管理局申请验线。
第六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建房,建房申请人应当在工程竣工后六个月内向县城乡规划管理局申请竣工验收,县城乡规划管理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会同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等部门现场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当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第二十二条 竣工验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二)《建设用地批准书》或《私人建房用地许可证》;
(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规划验收图、国土宗地图、房产测绘图;
第二十三条 竣工验收超过批准占地面积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第四章 审批程序
(一)影响规划实施,经规划部门认定不能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不得批准补办规划、用地审批手续,应当由县城乡规划管理局依法作出拆除处罚决定,依法拆除;
(二)不影响规划实施或可以采取改正措施,且超占的土地无权属争议的,按以下规定处理后可以批准补办规划、用地审批手续:
1、超占土地面积在总面积3%及以下且无邻里矛盾的,可以免予处罚,国土部门按宗地图确权发证,不再重新办理用地规划手续;属国有土地的,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
2、超占土地面积在总面积3%以上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罚;属国有土地的,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
第二十四条 竣工验收超过批准建筑规模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影响规划实施,经规划部门认定不能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不得批准补办规划、用地审批手续,应当由县城乡规划管理局依法作出拆除处罚决定,依法拆除;
(二)不影响规划实施或可以采取改正措施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后可以补办规划等相关手续,属占用国有土地的,还应按规定缴纳超容的土地出让金。
第二十五条 竣工验收后,房产部门办证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规划部门工程规划证面积,但房产部门测量图的面积超过工程规划证面积在总建筑面积3%及以下的,认定是测量技术规程不同造成的正常差异,房产部门按房产测量图发证,不再重新办理工程规划手续,但不得超出规划及国土用地红线范围;房产部门测量图的面积超过工程规划证面积在总建筑面积3%以上的,由两部门重新核实,确保发证面积一致。
第七章 过渡保障
第二十六条 在整体改造区和整拆整建区内,无房户和经有关部门认定的住房困难户、危房户,在该区域的整体改造或整拆整建工作尚未启动前,可以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自主选择以下过渡方式之一暂时解决住房问题:
(一)向房产部门申请公租房;
(二)向房产部门申请租房补贴,具体标准以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当年度公租住房租赁标准执行;
(三)向规划部门申请原地、原面积、原高度(最高不超过2层)修建临时建筑;
(四)无房户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可以在整体改造区和整拆整建区内批准修建临时建筑,原则只建一层,最高不得超过2层,有条件的要集中建设,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村民建房用地面积标准。
第二十七条 选择第二十六条第三、第四款方式的,应当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不缴纳报建费用。依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临时建筑,在实施拆迁时,该建筑按合法建筑进行补偿;违反规划进行建设的,按违法建筑处理。
已编制整体改造方案的区域不能选择第二十六条第三、第四款方式进行过渡安置。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严格执法监管,分区明确责任主体,层层落实监管责任,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监管机制。村(居)委员会和社区要负责辖区内个人建房的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行为要在第一时间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远期规划区内各乡镇人民政府为辖区土地执法监管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日常动态巡查、违法行为的有效制止和拆违行动的牵头组织;建成区、近期规划区由县城建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区域内的动态巡查、控违工作,牵头组织区域内的集中拆违行动。县规划局、县国土资源局和县住建局为执法主体,负责立案、案卷整理并组织力量参与联合执法拆违行动。
第二十九条 规划、国土、住建、房产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审查把关,不得违规办理个人建房相关手续;电力公司、自来水公司不得为违法建房供电、供水。
第三十条 建房申请人故意隐瞒情况或弄虚作假骗取批准的,依法撤销批准文件,已经建设的,按违法案件从严查处。
第三十一条 村(居)委会和社区的工作人员参与、支持违法建房或故意隐瞒情况、弄虚作假误导工作人员调查造成工作失误的,责令改正并承担相应责任,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三十二条 国家公职人员违法占地建房的,依法从严处罚,同时移送监察部门依纪依规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 规划、国土、住建、房产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国家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疏于管理,违反程序和规定办理手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组织处理或行政、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前出现的违法建房行为,按调查认定的事实,在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前提下,结合相关文件予以处罚后可以补办手续;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审批条件的,不得以处理违法行为的方式补办手续。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以前出台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