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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娄底市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隆回县房产网

   日期:2016-07-29     评论:0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娄底市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

湘建房函〔2016〕205号

娄底市房地产管理局:

你局《关于我市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问题的请示》(娄房文〔2016〕17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交易告知单》是否违法的问题。经查,你局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印发的《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交易管理与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其中有关房屋交易职能以及与不动产登记业务衔接的规定,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以及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要求,没有创设新职能,没有另立新的工作流程,没有违法违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赋予各级房产管理部门房屋交易产权管理职责,《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134号)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房屋交易产权管理,并协同国土资源部指导房屋登记。《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90号)进一步规定,“房产管理部门要对新建商品房、二手房,以及保障性等政策性住房的交易活动进行监管,实时将依法办理的房屋转让、抵押等相关交易信息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相关交易信息进行登记。在完成房屋登记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也要实时将各类信息提供给房产管理部门,有效防范一房多卖、已抵押房屋违规出售等行为的发生,确保交易安全。”省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以及2015年12月31日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陈向群在我省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问题专题协调会议上要求,我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部委文件,不另搞一套。

住房城乡建设部依法定职能,对房屋全寿命周期(包括规划、开发、建设、转让、质量安全管理、征收拆迁及灭失)实施有效管理,每一个环节均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规章制度,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房产测量规范》、《房屋代码编码标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办房〔2015〕45号)等,均是各级房产管理部门必须遵守执行的部门规章和政策文件。《交易告知单》制度是《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明确的一项工作内容,是房产管理部门完成房屋交易产权管理工作流程后的合法性审查文书,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是房产管理部门与不动产登记机构实时传递相关交易信息的重要凭证,已在全国广泛执行。你局应根据工作实际,与不动产登记机构进一步协调,明确转让、抵押、遗赠、赠与、互换、查封等交易告知的具体内容,保证交易和登记的安全。

二、关于房屋登记薄电子数据的移交问题。实现房屋交易产权管理信息与不动产登记信息互通共享,《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央编办发〔2013〕134号、国土资发〔2015〕90号等文件已做出明确规定,也是保证交易和登记安全的基础条件。我厅认为,两部门应当在平台对接实现实时共享的基础上,移交房屋电子登记簿数据。

另外,按照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湖南省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联系工作机制第一次会议纪要〉的通知》(湘组〔2014〕34号),《中央组织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房产信息查核系统的通知》(建房信〔2015〕13号)中关于“不得因机构变动影响查核和数据报送”的要求,各级房产管理部门负责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房产信息查核工作和查核系统建设工作,是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实时将依法办理的各类房屋登记信息提供给同城市房产管理部门,以确保核查工作的准确性、完整性。房产管理部门以前的登记薄和不动产登记部门的登记薄有关房屋的权属信息和自然权利信息都是房产查询的基础信息。

三、关于纸质档案资料移交的问题。国土资发〔2015〕90号规定历史档案资料共用,房产部门以前产生的交易档案和登记档案不宜拆分、不宜移交。在确保历史档案完整性、延续性及实用性的前提下,你局应建立历史档案的查询共用制度,方便不动产登记机构随时查询使用。不动产登记实施后,房产管理部门和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分别建立房屋交易档案和房屋登记档案。在办理相关业务需要查询、复制时,两个部门可以互用对方的档案资料,不得设置障碍。

此复。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6月27日

抄送:各市州房产局,长沙市、衡阳市、湘西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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