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省市驻隆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营改增等税制改革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个人出资建房税收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个人出资建房、销售有关的税收征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个人出资建房建设环节涉及的税(费)种
个人出资建房是指城乡居民个人独立出资或合伙、集资、合作等联合出资建房方式兴建生活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以及生产、生活综合用房的行为。
个人出资建房环节涉及的税(费)种有: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
二、个人出资建房销售环节涉及的税(费)种
个人出资建房销售是指城乡居民个人独立或合伙、集资、合作等联合出资建房方式兴建生活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以及生产、经营综合用房用于销售的行为。个人出资建房销售环节涉及的税(费)种有: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
个人出资在国有土地上建房,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且销售总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一律视为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征收相关税费。
三、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的确认
在个人出资建房过程中,签订房屋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协议)的建房主(以下简称出资人)、施工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承建人)双方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提供应税劳务、取得收入的承建人是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的纳税(缴费)义务人;支付款项的出资人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出资人和承建人是未取得发票的应税建材代开发票并补缴税款的责任人。
在个人销售房屋的过程中,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协议)的销售方和购买方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销售方是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纳税(缴费)义务人;购买方是契税的纳税义务人。
四、个人出资建房耗用材料发票查验管理制度
出资人或承建人购买建筑材料、设备时,应依法取得国税发票(即货物销售发票),凭合法有效的国税发票支付款项。
建安工程由承建人包工包料的,以承建人为查验对象;建安工程由出资人自备材料,承建人只负责施工的,以出资人为查验对象。
建安工程完工后,除个人出资兴建自用生活用房外,出资人或承建人应在完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发票查验手续(原件审验后退回,复印件留存国税机关),查验处理后,在发票上加盖“隆回县国家税务局建安工程发票查验章”,并出具《隆回县国家税务局建安工程发票审核结论书》
五、计税依据及计征办法
(一)个人出资建房销售环节的计税依据原则上以交易双方真实、有效、合法的合同价款为准;合同价款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依据。
(二)兴建居民个人生活用房的,暂按兴建自用生活用房由出资人扣缴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采用按建筑面积核定单位税额的计征办法征收税款;兴建生产经营用房以及生产、生活综合用房的,如实提供有关合同,按实征收税费;对不按规定提供合同或虽提供的合同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按同类房屋的市场造价计征各种税费。(具体标准见附件一)
(三)主管国税机关按工程决算书中列明的建安工程耗用材料品名、数量、金额为依据对发票进行比对查验,对本项目工程取得的发票属真实有效的,可抵决算书中相应建材数量、金额,不足部分即为未取得发票的应税建材,应按规定到国税机关代开发票并补缴税款。
六、征收管理办法
(一)建立委托代征制度。为确保个人出资建房税收及时足额入库,对建设地址在县城和各建制镇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个人出资建房应征收的各项税(费)委托县城乡规划局代征。由县国税局、县地税局与县城乡规划局分别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并发放《代征代缴税款证书》。建设地址在城镇规划控制区以外的,由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单独征收。个人出资建房用于销售环节涉及的税(费)种由县地税局征收。
(二)建立个人建房申报登记制度。建房户主在办理建房土地审批和规划审批时,同时如实填报《隆回县个人出资建房申报表》(附件二)。
(三)建立税款预缴制度。根据个人出资建房的实际情况,建设环节税收由出资人在办理城建规划手续时,按规划审批先行预缴;房屋竣工验收后15日内到县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税款结算,多退少补。
除个人独立出资兴建自用生活用房外,其他出资建房都应自行向县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款结算。
(四)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姊妹)以及具有赡养或抚养关系的特定关系人合伙兴建住房的,经县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比照“个人独立出资兴建自用生活用房”办理。
七、加强配合协调,严格把关,共同做好个人出资建房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各乡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个人出资建房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协调好各方关系,帮助县城乡规划局解决好代征工作中可能出现的矛盾。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主动,加强配合。对没有按规定预缴税款,城建规划部门不予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房屋竣工验收后,未及时办理税款结算手续,不能提供《涉税事项转办单》的,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税务部门应与代征单位加强联系,帮助把好政策关,协助做好纳税人的宣传解释工作,加强对个人出资建房税收的征收管理。
八、具体要求
(一)代征单位要将代征税款作为本单位的重要工作,予以高度重视,明确一名领导具体分管,安排专人负责代征工作,严格按规定进行代征;代征的税款要按月向与县国、地税局结算、报解,不得积压和挪用。
(二)县税收保障领导小组负责对税收代征、把关单位进行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按《隆回县税收保障办法》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如发现有不征或少征税款情形的,由代征单位先行缴纳。
九、按照分步实施、逐步规范的原则,暂仅就个人出资兴建生产经营用房以及生产、生活综合用房和在建制镇规划控制区以内兴建生活用房的应纳税收纳入正常管理,农村居民在非规划区内兴建生活用房的税收管理待条件成熟后再纳入正常管理。
十、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隆回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出资建房地方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隆政发〔2011〕3号)和《隆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回县建安工程国税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隆政办发〔2010〕19号)同时废止。
附件:
1.隆回县个人出资建房最低单位税额表
2.隆回县个人出资建房申报表
隆回县人民政府
2017年1月20日
附件1
隆回县个人出资建房最低单位税额表
建房种类 |
税(费)种名称 |
核定计税依据 |
税率或征收率 |
单位税额(元/㎡) |
|
个人出资 兴建生产 经营用房 或商品房 |
增值税(建筑服务) |
550元/㎡ |
3% |
16.5 |
|
个人所得税 |
550元/㎡ |
2% |
11 |
||
印花税(双方) |
550元/㎡ |
0.06% |
0.3 |
||
增值税(应税建材) |
70元/㎡ |
0.20% |
2.1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增值税税额 |
5% |
0.825 |
||
教育费附加 |
增值税税额 |
3% |
0.495 |
||
地方教育附加 |
增值税税额 |
2% |
0.33 |
||
单位税额 |
31.55 |
||||
个人独立出资兴建自用生活用房 |
个人所得税 |
220元/㎡ |
2% |
4.4 |
|
增值税(应税建材) |
70元/㎡ |
3.00% |
2.1 |
||
单位税额 |
6.5 |
注:
1、个人出资兴建生产经营用房或商品房或综合用房造价的核定一律以包工包料方式核定,单位税额为核定的最低征收标准。耗用建筑材料未取得发票的补缴税款由县国税局结算。
2、个人独立出资兴建自用生活用房的单位税额按建房户“清包工方式”兴建而核定(支付的劳务费按房屋造价的40%核定)。
附件2:
隆回县个人出资建房税收申请表
户主姓名 |
现住址 |
|||
施工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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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 |
单位造价 |
元/㎡ |
|
预计总造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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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建方式 |
□包工包料 □包工不包料 □自行建设 |
|||
建房种类 |
□生活用房 □生产经营用房 □商品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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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建单位或 个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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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建单位或 个人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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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方式 |
□按进度付款 □竣工结算付款 |
|||
开工时间 |
年 月 日 |
预计竣工时间 |
年 月 日 |
|
联系电话 |
建房户主 |
户主签名 |
||
承建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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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由税务代征单位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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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隆回县人民政府隆政发〔2016〕 号文件规定,已预收 同志(建房主)各税费 元,并已开具完税凭证,其号码为: 。 请建房主待房屋竣工验收后15日内,到县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款结算,多退少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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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征单位(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说明:本申报表一式四份,一份交建房户主;一份代征单位留存;一份转县地税局;一份转县国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