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单位、省市驻隆各单位:
《隆回县建筑业和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办法》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隆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2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的税收共治优势,形成税收联合监管合力,进一步强化我县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税收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县境内从事建筑业、房地产业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及我县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含中央、省垂直管理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是指从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安装以及其它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业,是指从事房地产开发、土地使用权转(出)让、存量房交易的业务活动及其相关活动。
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涉及的税费种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
第四条 我县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税收征管,按照“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信息化支撑”的综合治税机制,实行“先税后票、先审后验、先税后证、凭票(证、单)付款”为核心的税收一体化管理模式。
先税后票是指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国地税应先征收相关税收,再为其代开发票;对领购本地发票并实行代管监开的纳税人,应先由税务机关审核其建筑材料发票取得情况,然后在税务机关的监督下开具发票。
先审后验是指建筑业项目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前,必须先申请和接受税务机关的涉税审核。
先税后证是指房地产业项目在办理产权登记(含预告登记、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和注销登记)手续前,必须先申请和接受税务机关的涉税审核。
凭票(单)付款是指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项目应凭合法有效的税务发票、涉税遵从单收取款项,建设单位凭票(单)支付款项,并以此作为付款入账的凭据。
第五条 县政府在条件成熟时,搭建政府公共信息平台,组织建设涉税信息网络系统,实现国税、地税机关与有关部门、单位之间的涉税信息交换和共享,整合资源、简化流程,用信息化手段确保税收前置,提高一体化控税能力。
第六条 县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为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税收保障办”),负责相关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联系、督导考核和涉税信息处理等具体工作。
县城建投、各建设指挥部、工业园区管委会、发改、财政、监察、审计、国税、地税、住建、国土(不动产登记中心)、房产、交通、电力、水务、规划、质监站、施管站等部门(单位)为全县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部门(单位)。
建立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一体化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县税收保障办每半年召开一次。遇紧急、重大事项时,可临时组织召开。
第二章 税收控管
第七条 对我县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实行项目税务备案和项目登记管理。
第八条 建设项目在签订建筑工程合同后,项目施工方应向隆回县办税服务厅申请项目税务备案。隆回县办税服务厅受理项目税务备案,填发《建设项目税务备案表》(附件1),并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附件2),告知建设项目税收一体化管理流程以及应注意的纳税申报、发票取得等涉税义务。
第九条 建设业项目在完成税务备案后,项目施工方在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国、地税机关申请项目登记。主管国、地税机关应按要求及时做好项目登记,并实施跟踪管理。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取得开发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国、地税机关申请项目登记。主管国、地税机关应按要求及时做好项目登记,并实施跟踪管理。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手续。跨县(市)经营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报验登记。
第十二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定期限,向主管国、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各项税费。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依法开具、取得发票。纳税人(连续二年获评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除外)应将从主管国税机关领购的发票交由主管国税机关代管监开,实行“先税后票”。
纳税人有欠缴税款等税务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税务机关可收缴其发票或停止向其发售发票、代开发票。
第十四条 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纳税人应主动申请、自觉接受税务机关的涉税审核。
第十五条 主管国、地税机关依法对纳税人的税(费)申报缴纳情况及发票开具、取得情况进行审核,分类签发《涉税遵从审核单(一)》(房地产开发)(附件3-1)、《涉税遵从审核单(二)》(建筑业)(附件3-2)。
《涉税遵从审核单》由主管国、地税机关分别签发。属纳税人申请审核的,原则上在受理申请审核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签发,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需延长的,报县级税务局长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主管税务机关限期改正仍未改正的,主管国、地税机关不得签发《涉税遵从审核单》:
(一)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二)未按规定办理项目备案及登记;
(三)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及提供相关资料;
(四)未按规定缴纳税款或提供纳税担保;
(五)未按本办法规定协助配合税务机关进行税收征收和发票管理;
(六)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审核、检查及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 隆回县办税服务厅依据纳税人提交的《涉税遵从审核单》开具《涉税事项转办单》(附件4-1、4-2、4-3)。
第十八条 存量房交易涉税事项由隆回县办税服务厅审核并开具《涉税事项转办单(一)》(存量房交易)(附件4-1)。
第十九条 准入资质把关。发改、住建部门在对建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资质认定和市场准入时,应当审核其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对无相关执照或登记的不得市场准入;同时应依据《关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4〕3062号)和《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2045号)之规定,对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对纳入税收“黑名单”和欠缴税款的纳税人,不得参与政府类采购活动。
第二十条 项目备案查验。住建部门在发放项目施工许可证之前,应当查验其税务备案手续,并留存《建设项目税务备案表》复印件。对未办理税务备案手续的项目,住建部门不予受理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 过程监控。由相关责任部门(单位)履行“先税后票、先审后验、先税后证、凭票(单)付款”等涉税事项协助职责。凡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涉税事项的,有关责任部门(单位)不予办理相关建设项目开票、验收、发证及付款等事宜。
第二十二条 相关责任部门(单位)应于每月15日前,及时向县税收保障办提供以下与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相关的涉税信息:
(一)县发改局提供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登记备案具体情况;
(二)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国有土地出让、转让情况和产权登记情况。
(三)县房产局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情况和商品房预售类型、面积、套数、销售金额等网签备案情况;
(四)县住建局提供建设项目及其招投标,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项目及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等情况;
(五)县规划局提供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情况;
(六)县城建投、各建设指挥部、工业园区管委会、交通等部门提供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进度和付款情况;
(七)县国税、地税部门提供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征管情况。
第二十三条 县税收保障办按月收集上月的涉税信息并进行处理,将处理结果于次月10日前发布给相关主管税务机关应用。
第三章 控管流程
第二十四条 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申请办理商品房产权预告登记、首次登记和转移登记实行“以证控税、先税后证”。具体办理步骤如下:
1.纳税人向国、地税机关申请涉税审核,并提供不动产销售发票(按合同约定的金额全额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发票要注明购房人姓名、栋号及门牌号码、面积及金额)、契税完税凭证复印件和《商品房销售明细表(产权登记用)》(附件5);
2.国、地税机关受理纳税人的涉税审核申请,并组织人员对本批申请办证商品房的涉税事项进行审核检查。对审核通过的,签发《涉税遵从审核单(一)(房地产开发)》交由纳税人;
3.隆回县办税服务厅受理和审核《涉税遵从审核单(房地产开发)》,签发《涉税事项转办单(二)(房地产开发)》,交由纳税人;
4.县政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业务窗口查验并留存《涉税事项转办单(二)(房地产开发)》,依法依规受理商品房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涉税事项比照房地产开发“以证控税”流程办理。
土地使用权出让实行“以证控税、先税后证”。具体办理步骤如下:
1.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持出让合同、受让方身份证明、财政票据或合法有效票据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审核;
2.主管地税机关受理后出具《纳税申报审核意见表》,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凭主管地税机关的《纳税申报审核意见表》到隆回县办税服务厅缴纳相关税费,并申请开具《涉税事项转办单(一)(土地/存量房交易)》
3.县政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业务窗口查验并留存《涉税事项转办单(一)(土地/存量房交易)》,依法依规受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对存量房交易实施“以证控税、先税后证”。具体办理步骤如下:
1.存量房交易人持不动产登记证件、交易双方身份证明、转让合同、原购房发票或合法有效票据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
2.主管地税机关受理评估申请并出具审核意见,存量房交易人凭主管地税机关的审核意见到隆回县办税服务厅缴纳相关税费,并申请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和《涉税事项转办单(一)(土地/存量房交易)》;
3.县政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业务窗口查验并留存《涉税事项转办单(一)(土地/存量房交易)》,依法依规受理存量房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 对建筑业项目实行“凭票(单)付款、先审后验”。具体办理步骤如下:
1.领取工程款项:纳税人申请或者接受国地税机关的涉税事项审核; 审核通过的,凭国、地税机关分别签发的《涉税遵从审核单(二)》(建筑业)申请办理《涉税事项转办单(三)》(建筑业)。然后凭税务发票和《涉税事项转办单(三)》(建筑业)到建设单位领取工程款。县内房地产企业、行政事业性单位(含中央、省、市垂直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相关建设单位,必须凭税务发票和《涉税事项转办单(三)》(建筑业)支付预付款项和竣工结算款项。
2.竣工验收:纳税人申请竣工验收前,须申请或接受国地税机关的涉税事项审核; 审核通过的,由国、地税机关分别签发《涉税遵从审核单(二)(建筑业)》。纳税人持国、地税机关分别签发的《涉税遵从审核单(建筑业)》到隆回县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涉税事项转办单(三)》(建筑业)交住建局(质监站)。住建局(质监站)对《涉税事项转办单(三)》(建筑业)进行查验并留存,然后依法依规受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二十八条 县国税局受理建筑服务企业《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后,应向县地税局传递纳税人增值税发票使用、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预缴增值税等信息。县地税局依据纳税人相关信息,征收相关地方税费。在确认纳税人依法缴纳国税、地税所有税费后,县国税局为纳税人核销《外管证》。
第四章 问责考核
第二十九条 每年由县税收保障办牵头,组织由监察、财政、审计、国税、地税组成的联合检查组,对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办事窗口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进行整改并将情况报县税收保障领导小组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纳税人的涉税违法行为,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相关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未按规定提供有关信息,或者未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应控管职责,导致税收收入流失的,由该部门负责协助税务机关追回应当征收的税款。对在限期内不能追回税款的,依法追究该部门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导致税收流失或者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县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统一纳入税收保障工作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县税收保障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具体实施办法由隆回县国家税务局和隆回县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隆回县建设项目税务备案表
隆建税备〔 〕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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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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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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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名称及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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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 姓名及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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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财务负责人 姓名及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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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日期 |
预计建设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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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预算 |
承建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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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名称及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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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负责人 姓名及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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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或 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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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承包(挂靠)人 姓名及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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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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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受理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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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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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印章 |
国税 地税 |
说明:本表一式三份,一份交项目施工方,二份转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国地税留存)
附件1-2
税务事项通知书
税通字〔 〕 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隆回县建筑业和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单位)承建的 (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当依法遵从以下税务事项:
1.到县国税局办税大厅进行项目备案,取得《建设项目税务备案表》;并按规定到主管国、地税机关进行项目登记。
2.依法申报缴纳各项税费,并按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
3.对施工建设过程中耗用的建筑材料以及对外购买支付的设计、检测、监理、挖掘、运输、装卸、填埋、平整、租赁等各类应税劳务均应依法取得合法的发票。如销售方拒不提供发票,应及时向销货方所在地国税机关举报;确属难以取得发票的,应收集好相应销售方信息,到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税窗口或者普通发票委托代开点代销售方申请代开发票并相应付款代缴税费。否则,主管国、地税机关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予以处理。
4.按规定将该项目的税费缴纳情况及发票开具、取得情况提请或接受主管地税机关审核。获取并凭主管国、地税机关共同出具的《涉税遵从审核单(建筑业)》及《涉税事项转办单》到其他部门办理相关事项,未获取的,有关部门不予受理相关事项。
(公章)
年 月 日
收件单位(印章) 收件人(签章)
收件时间: 年 月 日
说明:本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交项目施工方,二份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国地税)留存
附件3-1
涉税遵从审核单(一)
(房地产开发)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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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及项目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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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房地产坐落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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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企业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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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许可时间 |
联系电话 |
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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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证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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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住房 |
非普通住房 |
商业用房 |
其他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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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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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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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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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附商品房销售明细表 页(国、地税机关审核后在每页上共同加盖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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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涉税遵从审核情况及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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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源管理部门审核意见(国税) |
税收管理员初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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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复核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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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源管理部门审核意见(地税) |
税收管理员初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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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复核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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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说明:本审核单由主管国地税机关分别签发,一式二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一份。
附件3-2:
涉税遵从审核单(二)
(建筑业)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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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及项目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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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项目税务备案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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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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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时间 |
竣工时间 |
项目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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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预算(万元) |
建筑面积(㎡) |
承包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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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名称 |
建设单位纳 税人识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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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名称 |
施工单位纳 税人识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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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注册地址 |
施工许可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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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经营管理证明开具单位 |
外出经营管 理证明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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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变更情况 |
变更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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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后项目预算(元) |
变更后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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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分包情况 |
分包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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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人纳税识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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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工程价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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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停缓建及复工情况 |
停缓建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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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缓建时间 |
停缓建时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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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缓建时竣工价(元) |
停缓建时 付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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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实现收入情况 |
已领取工程款(元) |
按合同约定应领取工程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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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领取工程款(元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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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决算情况 |
决算文书编号 |
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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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算金额(元) |
付款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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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开具情况 |
累计开具发票金额(元) |
项目购进耗用建材发票控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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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领取工程款是否为竣工结算: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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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由国税机关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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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征收情况 |
已纳税款合计(元) |
已开具发票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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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缴纳税款 |
本次开具发票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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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纳税款对应完税工程款(元) |
截至当日尚欠交税款(按税法实现口径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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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管理员姓名 |
项目管理 起始时间 |
项目管理结束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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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管理 员初核意见 |
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复核意见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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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由地税机关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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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征收情况 |
已纳税款(含教育附加)合计(元) |
已缴费金(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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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缴纳税款(元) |
本次缴纳费金(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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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纳税款对应完税工程款(元) |
截至当日尚欠交税费(按税法实现口径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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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管理员姓名 |
项目管理 起始时间 |
项目管理结束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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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管理 员初核意见 |
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复核意见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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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说明:本审核单由主管国、地税机关分别签发,一式二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一份。
附件4-1
涉税事项转办单(一)
(土地/存量房交易)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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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身份证号码) |
已纳税款 |
完税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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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让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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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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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 坐落地址 |
产权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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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面积 |
计税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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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面积 |
计税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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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类型 |
是否独栋 |
是否 套房 |
是否商业 |
交易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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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服务厅审核意见: 转(出)让双方税费已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请按规定受理。
经办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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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说明:本转办单一式四份,税务机关留存二份,交纳税人二份。
附件4-2
涉税事项转办单(二)
(房地产开发)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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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房地产坐落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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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发企业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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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企业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证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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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住房 |
非普通住房 |
商业用房 |
其他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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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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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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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税务机关审核许可办理不动产登记证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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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住房 |
非普通住房 |
商业用房 |
其他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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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套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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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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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附商品房销售明细表 页(国、地税机关审核后在每页上共同加盖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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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大厅审核意见: 根据国税《涉税遵从审核单》 号和地税《涉税遵从审核单》 号,连同商品房销售明细表 页转给你处,请按规定受理。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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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说明:本转办单一式四份,税务机关留存二份,交纳税人二份。
附件4-3
涉税事项转办单(三)
(建筑业)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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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项目税务 备案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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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时间 |
竣工时间 |
项目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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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预算(万元)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承包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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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名称 |
建设单位纳 税人识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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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单位名称 |
施工单位纳 税人识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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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单位注册地址 |
施工许可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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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服务厅审核意见: 根据国税《涉税遵从审核单》 号和地税《涉税遵从审核单》 号,该项目税收已征收到位,请予办理付款结算(或竣工验收)事项,其中本次付款金额以发票金额 元(大写)为准。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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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说明:本转办单一式四份,税务机关留存二份,交纳税人二份。
附件5
XXXX公司XXXX项目
商品房销售明细表(产权登记用)
(共XX页共XX户)
|
序号 |
栋号/房号 |
房屋类型 |
合同签订日 |
业主姓名 |
身份证件号码 |
合同或实测面积 |
合同金额(不含增值税) |
备案/网签 |
销售方式 |
已收款金额 |
已缴契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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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付款 |
按揭 |
公积金 |
分期付款 |
赊销 |
抵债 |
首付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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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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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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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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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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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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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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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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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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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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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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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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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