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隆回县容积率计算规则暂行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隆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3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容积率计算,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相关技术规定、规范,结合我县规划管理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建筑面积一般情况下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1T50353-2013标准执行,建筑面积应分列计容建筑面积和不计容建筑面积。
第二章 容积率计算
第三条 在核定容积率指标时,以下情形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一)架空层并且对公众开放的活动空间(门厅、楼梯间等为楼层服务的围合空间应计入容积率)或车位,不进入市场买卖(办不动产登记证)的。
(二)两个以上边长不封闭、顶部用透光顶盖遮盖并且对公众开放的活动空间。
(三)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足1.5米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如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以周边最近的城市道路标高为准加上0.2米作为室外地坪,之后再按上述规定核准。
(四)自然坡地建筑,按坡度方向,以建筑外墙边的最高和最低室外地坪的连线为基准,建筑楼层顶板高出该基准线不大于1.5米的平面范围。
(五)住宅建筑在两个自然层高度范围内没有永久性顶盖的露台。
(六)单体配建的配电房、公共卫生间、燃气调压房、垃圾房等市政配套用房和廊、亭等景观建筑。
(七)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不足2.2米部分的面积以及坡层顶内所有不上人闷顶。
(八)窗台面抬高0.45米以上的飘窗或净高不大于2.2米的落地飘窗。
(九)平屋顶建筑中,屋顶楼梯间、电梯间、水箱间等附属建筑的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顶面积的1/8。
第四条 在核定容积率指标时,以下情形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一)底层2.6米以下,作为车库或辅助用房配套,不交易且不办证,不计容。否则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
(二)地下、半地下空间设置的车库、地下设备用房(配电间、水泵房、地下水池、空调机房等)、地下交通用房(楼梯间、电梯间及前室)等设施用房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指标,但作为其他性质使用的地下空间(商业用房等)均全面积计入容积率指标。
(三)建筑外墙保温层所占的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
(四)居住建筑的外挑式阳台(如凸阳台)按正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及容积率;其他形式的阳台(如凹阳台、有承重结构的阳台)均按正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及容积率;半凸半凹阳台,突出部分参照凸阳台计算规则,凹进部分参照凹阳台计算规则;封闭阳台按正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及容积率。因城市美观需要,临江、临街面封闭式阳台按正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及容积率。
(五)套内花园建筑面积计算参照阳台计算规则。
(六)结构顶板高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大于2.2米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
(七)自然坡地建筑,按坡度方向,以建筑外墙边的最高和最低室外地坪的连线为基准,建筑楼层顶板高出该基准线1.5米-2.2米之间的平面范围,按其水平投影面积折半计入容积率;建筑楼层顶板高出该基准线2.2米的平面范围,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
第五条 住宅及产权可分割销售的商业、办公建筑,以下情形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一)以可分割销售单元计,有采光井、下沉庭院或车库坡道的边长大于其外围周长的1/2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
(二)除车库坡道外,建筑单侧的采光井开口处进深大于深度(自室外地坪基准标高至地下室地坪标高的距离)或进深大于3.0米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L型、U型和口字型住宅建筑,如果所围合的下沉庭院的短边大于6.0米,其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应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
(三)商业裙楼建筑层高≤5.8米,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商业建筑层高在5.8--8米之间的部分建筑面积乘以1.5系数计入容积率;建筑层高大于8米的部分建筑面积乘以2.0系数计入容积率。以上均按1.0计算建筑面积发证。但不包括局部设置(开洞率小于楼层建筑面积的50%)的门厅、中庭等共享空间。
(四)住宅建筑底层层高≤4.2米,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住宅建筑底层层高在4.2--6.4米之间的部分建筑面积乘以1.5系数计入容积率;二层及以上住宅建筑标准层高≤3.3米。
第六条 工业建筑物超过8米的,按建筑面积二倍计入容积率。同时按2倍建筑面积计算发证。
第三章 附 则
第七条 相关名词解释:
(一)容积率:一般情况下指某一基地范围内,地面以上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总和与基地面积的比值。可以根据规划和管理需要将特定用途的地下建筑面积算作计容面积。容积率指标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
(二)基地面积:指用于某一项目建设或某一基地范围的地块面积。应扣除用地范围内规划道路红线面积和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河道蓝线内面积。
(三)公共建筑: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高度大于24米(含6层)或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居住建筑按公共建筑标准执行。)
(四)地下室:是指房屋全部或部分在室外地坪以下的部分(包括层高在2.2m以下的半地下室),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2的房间。
(五)半地下室: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的房间。
第八条 本计算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此前已审批的建设项目按原审批的执行。